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尤其在金融领域,农村金融欠发达直接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了统筹城乡的发展方略,明确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工作方针;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这标志着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统筹城乡发展,首先必须统筹金融市场,构建面向城乡金融市场和谐的农村金融制度,实现城乡金融一体化。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和工商业趋向性特征。除了农村储蓄资金不断向城市转移以外,信贷资金也大都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基层网点的储蓄资金上存而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从全社会的信贷资金产业投向看,信贷资金主要投放于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如此,必然导致农村金融业务严重萎缩,信贷投放不足,正常贷款需要难以满足,农户在金融服务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因而,当前新农村建设急需解决的依然是融资难问题。尽管中央一再要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支农政策,但由于现有金融形式本身制度设计上的限制,其运作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农村融资需求,这就需要进一步制度创新,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适度竞争、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
“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形式,其小额、多笔、快捷、灵活的特征契合农村融资条件,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鉴于此,本文在城乡金融一体化基础上,围绕小额贷款优势、在我国农村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分析,并就制度完善以及风险防范提出相关建议。
一、农户借贷行为及我国农村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面貌如故,经济增长的好处无法为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所分享。1996年,经济学家温铁军提出“三农”概念,即“农村、农民和农业”,随后渐渐为媒体和官方引用,成为理论界和官方决策层引用的术语。其中,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归根到底,我国农村目前的种种都与农民收入低、增收难、城乡贫富差距大有关,究其原因,农村融资难是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
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最原始的民间资金融通,尽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已基本消失,但是基于血缘或人际关系的资金融通仍然存在,这种农户间借贷行为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无息借款比重低,高利贷比重高。从历史上看,虽然农村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并不鲜见,但由于借贷多数还是发生在地缘和血缘关系圈内,碍于情面或有其它方式补偿,大多数的借款多是无息或低息。改革后,随着市场经济意识在农村的普及和深入,农民对资金的理解和使用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有息或高息借款为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
第二,随着农户的生产和生活逐渐变得多样,大额借款不断增多,占据一定的份额。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大额借贷都是高利借贷,容易引发诉讼纠纷,甚至酿成流血事件。
第三,借贷方式不规范。由于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知晓对方的根底,既使是通过中介人,双方也都不陌生。因此,借贷方式非常简单,特别是小额借贷,有时仅凭口头约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据,写的也非常简单。
第四,由于借贷方式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因此,借款逾期不还已成为民间借贷活动中的普遍现象,由此甚至引发严重事件。
第五,资金使用多样化。过去,农民通过亲友借钱大多用于青黄不接时购买粮食或播种前购买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活动。现阶段,由于经济形式多样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和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对资金的需要,不得不到民间金融市场去获取。
第六,放贷人成分复杂,其收入来源也多种多样。
笔者认为,农户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规模较小以及经营兼业多直接导致了农户间借贷行为具有上述特征,同时,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份的崛起,民间融资需求也逐步扩大并多样化,民间金融活动再度活跃,农村小额融资需求亦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特征。
另一方面,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启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出重点在于“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进一步增强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局限性,其仍然无法满足面对农户的农业贷款及小额信贷需求。
其一,在体制政策上,农村信用社以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色彩浓厚,虽然自1996年起,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央行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结果是对央行的依赖越来越强,央行对信用社的管理也越来越多,其“官办”色彩更加浓厚。而县联社在业务管理中也没有尊重基层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以行政命令强制平衡基层信用社的盈亏状况,挫伤了资金盈余社的积极性,使风险不断积累和扩大。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在资金政策上并没有将信用社视为商业银行的同类。例如,不允许建立独立的清算系统,使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增加了许多环节,导致汇路不畅,直接造成部分资金的闲置。有关部门的一些规定也限制了信用社的经营,如规定财政性存款、建筑业存款等不允许存于信用社系统,使信用社难以吸收低成本存款,增加了经营上的困难。
其二,在经营管理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特征并不明显,因而其业务工作一直盲目模仿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面对农户的农业贷款和小额信贷,把资金的投放重点放在工商企业,而本身又不具备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导致大量的不良贷款。另外,其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严重不匹配,筹资成本高,生息能力弱,受利率政策的影响大。
其三,由于农村信用社曾隶属于农业银行,农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至今仍有大量资金没有划归信用社。同时将高风险贷款强制转给农村信用社,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高风险贷款,直到现在,农村信用社仍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
由上可见,在农村现有的融资渠道与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错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仅仅立足现有的金融形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户、农民的融资问题。
二、小额贷款及其在我国农村发展
(一)小额贷款概述
小额贷款或小额信贷(micro-finance),小额农户贷款的简称。起源于1970 年代的孟加拉国,其创立者是孟加拉吉港大学经济系教授穆哈默德·尤那斯博士,针对消除孟加拉农村绝对贫困的办法的不完善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简称GB(Grameen Bank)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借鉴传统民间借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社会条件及贫困人口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在不断摸索和试验的基础上,创造性构建出的适合贫困人口特点的信贷制度和模式。经过20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覆盖几乎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包括: 1984年产生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成立于1992年的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模式,以及于1984年在拉丁美洲成立的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村庄银行(FINCA-VB)模式等。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由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的“国际小额贷款协作集团”计划运用小额贷款模式在全球解决一亿贫困户的问题。
(二)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及优势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作,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 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C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1 000万至2 000万元之间,与社科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200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借贷主体、贷款用途、额度、利率及贷款手续等方面对农村小额贷款作出了调整和完善;2008年,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意见明确建立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具备法律及政策上的支撑,应当看到的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竞争发挥着主导作用,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需要竞争机制的调节,解决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模式、一个法则,笔者认为,与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比较,小额贷款公司更能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要,不失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一,“专业化”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一大特色,其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暂时只贷不存、面向三农和农村贫困群体,这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农村资金缺口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改变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垄断局面,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和农村资金汇流,并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其指导思想是尊重农户的人格,充分相信他们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给予资金上的宽松条件,不断提升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运作中的信心。
第二,目前国内外银行普遍在大的城市设立网点,鲜有涉足乡镇,而我国原有的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出于成本和市场竞争的考虑,也从乡镇撤出,这导致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资金匮乏,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中仍有大量民间资本存在,这些资金由于法律禁止而隐于地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金的合法化提供了途径。可以考虑将民间地下资金转化为农村小额信贷公司股东参与管理,以其出资比例取得股权,成立规范的、多样化的股份公司,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此一来便化解了传统金融业务在农村的缺位,而大量民间资本又因为缺乏合法途径而受限制的矛盾,合理地利用了资源。
第三,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从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可见,小额贷款机构以“公司”形式存在,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故其在机构设置以及运作、管理上均应遵行公司治理模式,尽管由于其开展业务的特殊性仍然要受诸多特别法尤其是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小额贷款公司比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自治性,更灵活的贷款形式,能够更加简洁高效率地为农民提供贷款。
三、小额贷款在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及相关思考
(一)我国进一步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所面临的问题
自1994年中国社科院在河北省易县揭开农村小额贷款序幕,十多年的探索经验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十分有效的信贷模式,对提高农民收入有非常显著的效果,然而也应当看到,小额贷款尽管具有相当的优势,却未能在我国大规模的推广,其仍然收到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小额贷款无法大规模推广,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小额贷款往往被当成一项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农村的发展潜力。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国际经验表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其他金融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既不易持久,也很难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我国由于政策上的严格限制,商业性资金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
此外,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的匮乏,小额贷款的开展也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现实,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其次,农村信用体系尚待建立,农户资信评定缺乏科学标准。准确评定农户的信用风险,是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中国农村的地域绵延、分散,很难对农户的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动态的监控,并且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健全,实践中所采取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初审、信用社审定等确定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的办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一些有权、有关系的人容易获得贷款、并逐渐形成“垒大户”状况,这不仅会引起农户的不满,同时为农村信用社带来风险。
其三,农村小额贷款存在一定的系统风险,而风险保障机制的缺位大大制约其在农村的推广。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尤其是传统的种养殖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容易导致农村小额贷款的呆坏账,导致贷款回收率低下。同时,社会对农产品需求信息与农户生产信息的不对称,增大了农村小额贷款的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贷款资金安全问题成为制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尖锐矛盾。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相应的农业贷款风险保障机制,严重制约了小额信用贷款在农村的推广。
其四,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同时相应的配套政策尚不到位使农村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缺乏相应的政策、法治环境。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将小额农贷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手段,甚至将其和政绩联系起来,而发放小额农贷的金融机构目前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虽名为合作金融组织,但实际上是行政性金融机构,产权不明晰,政企未分开,并且主要按行政指令运营。受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了支持特色产业的发展,有些贷款的使用选择很难得到农户的认同,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最终导致部分贷款到期未能按时收回而成为坏账。另一方面,我国在鼓励农村小额贷款的同时,尚未出台相应的财政、税收和资金支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国有商业银行有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措施,但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全新的金融机构,相关运作机制还未建立,农业贷款的范围、难度、成本、潜在风险都很大,而国家又未在税赋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补偿措施难以到位,一旦遇到不确定较大的农业风险,往往不能抵偿小额农贷筹资、费用和风险三项成本之和,因此很难保证农村小额贷款在经济上的持续性。
最后,从目前资料来看,国际上约10%的小额贷款机构维持平衡,持续盈利的不过1%,如前文所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公司”形式存在,其本质上仍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长期无利润甚至亏损势必伤害贷款动力,难以维系。但根据目前政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此项限制无疑收窄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渠道,公司无法吸收民间资金,只能通过出资人或股东出资、捐赠资金以及单一批发资金。资金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也很难逐步扩大规模,做大做强。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即是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 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 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 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 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二)国外农村小额贷款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主要有:以孟加拉国为代表的NGO(非政府组织)模式;以印尼人民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模式;以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与非正规农户互助组结合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以孟加拉政府的BRDB和PKSF为代表的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
国外的小额贷款模式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针对穷人,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灵活。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面向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被视为福利主义的代表,其贷款对象一般是在农村收入较低的20%人群中选择有还贷能力,而正规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农;马来西亚利用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其对象为国家贫困线以下80%最贫困的人口。贷款针对贫困人口,为解决抵押担保和风险的问题,银行通常采取社会担保、动产抵押等形式作为抵押品的替代形式。
(2)银行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的组合来降低贷款的风险。贷款规模最小仅有50美元,且贷款期限较短,大致适合于3-12个月的周期;奖励按时还款以将来有权使用更高的额度;获得贷款需要有相应的存款保证金,数额与借款数额成比例;由穷人组成的自愿互助小组定期开小组会议,对于逾期的还款给予处罚,拒绝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对借款者给予金融和商业经营方面技能的培训;在贷款利率选择上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在评估贷款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的资产、申请项目预计的现金流申请人的信用等因素;放款方法多样,有个人放款、小组放款,并在村级建立代办机构或二级信用机构;就金融产品而言,提供比较灵活的满足借款人需要和存款人需要的产品。
(3)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尽管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都有政府支持,但以NGO为主体,以金融市场规则为基础独立运行是其基本特征和当前主流。孟加拉的GB
是市场化运行的典型;巴基斯坦从事类似于GB活动最有效的组织是非盈利、非政府的第一妇女银行;印度成功的小额信贷组织“自我就业妇女协会”是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即使政府实施小额信贷项目,也应以非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NGO为主体,以市场化经营为基础,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组织及其运行形式,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和制度体系是小额信贷的最优模式。
(4)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完备。孟加拉国政府大力支持GB的发展,在资金上,以4%~5%的利息向GB提供贷款,累计已超过50亿塔卡;在法律上,允许GB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在政策方面,对GB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政府为支持GB的发展,成立了政府小额信贷组织BRDB和PKSF以及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马来西亚用GB模式实施的AJM扶贫项目,全部资本中,政府的无息贷款约占59%,其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GB。
(5)对穷人的投资、理财给予指导、提高穷人素质。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穷人素质低下,在有少数收入时不善投资和管理。因此对于没有储蓄观念的穷人来说,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帮助其寻找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获得收入后,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小额信贷机构扩大资金来源的手段,更是帮助穷人了解储蓄和资本积累方式的一种手段。巴基斯坦MARVI福利协会的此做法受到了国际组织的普遍推崇。现在,ILO正在孟加拉国、哥伦比亚、尼泊尔、印度尼西亚推广这个经验,并已经开始在中国进行试验。
(三)小额贷款在我国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通过研究国外较为成功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成功的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机构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项目具有可持续性,即小额信贷从信贷操作中取得的收入能够抵补其操作费用、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还能够有项目扩展的盈余资金。二是项目有一定的覆盖率,就是项目服务于特定的人群比例。
为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所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如下:
第一,走出观念的误区,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核心,正确认识小额贷款公司的营利性质,逐步解除对其资金来源的资金约束,通过合法化的途径吸收原本隐于地下的民间资金,让商业性资本在农村融资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户小额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可以考虑引进孟加拉国以数家农户为一组,小组相互联保的方式,即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如此一来,通过人际关系压力促进农户按时归还贷款。此外,还可以通过培训宣传等手段,让农户充分了解到如能按时还款可以享受到利率优惠、资信升级、再次贷款便利等方面的好处,实现对借款农户偿还贷款的充分激励,以建立农户主动偿还贷款的激励和贷款自动偿还机制,克服因激励不足可能带来的拖欠,从而也增强贷款方发放贷款的信心。
第三,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规避农业风险 。小额信贷主要被用于农业领域,该领域由于自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决定了小额农业贷款蕴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大力推广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将本由贷款方独立承担的信贷风险转移到由贷款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降低损失。
第四,实行灵活的利率。贷款利率的制定应建立在放贷主体的贷款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之上。贷款利率过高,会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农民利益;贷款利率过低,减少了贷款方的利息收入,有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亏损,因此建立完善合理的利率制度尤为重要。适当的放开小额信用贷款利率限制,选取逐步推进的利率方式尤为重要。贷款推广初期,对农民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逐步被农民接受后,可以公开贷款成本,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贷款利率;最后按照农村市场资金需要状况,将小额贷款利率逐步调整到以商业贷款利率为基础,最终寻求小额贷款公司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
第五,政府应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法治环境,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首先由地方政府试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农村小额贷款损失,同时可以考虑对新增的小额贷款给予贴息优惠;税收方面,政府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农业贷款与其他非农业贷款实行差别税率政策,或者免征支农信贷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保障农村小额贷款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它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而成立专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