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4 11:58:04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工作,商务部于2009年3月5日发布商资函【2009】9号《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和管理。上述审批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下放上述审批权,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对于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要求该企业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并于每年5月份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商务部。